非法出售5段閩楠原木判處拘役
案情:2015年10月6日18時許,被告人李某某在泰寧其住所的村莊公路邊,將5段1至2米長的閩楠原木以人民幣1670元的價格賣給廖某(另案處理)。當晚19時許,廖某駕駛一輛越野車裝運5段閩楠原木行至被告人李某某所在的村莊橋頭附近時,被泰寧公安民警查獲。經鑒定,5段原木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閩楠,立木蓄積量0.35立方米。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福州火車站派出所民警抓獲。 審判:經泰寧檢察院提起公訴,泰寧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李某某為牟取私利,違反國家法律規定,非法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植物閩楠,立木蓄積量0.35立方米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。案發后,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實交待犯罪事實,認罪態度較好,具有一定悔罪表現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該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,判處拘役5個月,緩刑10個月,并處罰金。 評析:閩楠俗稱楠木,是國家二級**漸危種。我國《刑法》第344條規定:“違反國家規定,非法采伐、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,或者非法收購、運輸、加工、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”本案中,被告人李某某為牟取私利,非法出售國家二級保護植物楠木,僅僅獲取1000元蠅頭小利,到頭來觸犯刑法陷囹圄。在此提醒廣大群眾,非法出賣、收購、采伐、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,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。